債務清算的意思是將聲請人之名下的所有財產變賣來償還所有的債務欠款,最終由法院來裁定聲請人是否能夠免責,如若有不免責情況發生,則再依照法院判定需償還金額成數的多寡,於兩年內償還結束後,則能再次向法院申請免責事宜。
1. 清算資產及所得後,法院裁定確定「免責」者,則免除後續剩餘債務的還款責任。
2. 債務清算過程中,由法院組成清算裁團將債務人的有價財產全部進行處分以償還債務。
3. 卡債清算過程中,由法院核算債務人於法理認可範圍內是否存在有效償還能力。
4. 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之要件者,債務清算後應予判定「免責」。
1. 聯徵中心將會信用註記持續到還款結束後的至少6年以上。[遲繳或協商者早已有註記存在]
2. 清算完畢後法院裁定「不免責」者,則債權人依舊可以向債務人繼續追討應還款金額。
申請作業時間至少一年以上。[視該地方法院而有異動]
1. 總債務未超過或超過1200萬以上者。
2. 被強制執行多年,已執行償還於債權人之還款金額已超過一定的債務成數以上者。
3. 繼承龐大債務者、企業保證債務者。
4. 法院債務更生程序裁定開始後,未於法院限定時間內提出還款計畫者。
5. 法院聲請更生裁定後之每月還款計畫,依舊仍有無法清償之虞者。
上次更新日期: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