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制定債務協商說明之:
1. 事前需要先衡量自身是否有符合申請債務協商條件,例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等。
2. 確定目前是有繳款上的困難,按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尚且無法正常負擔月付金額的情況。
3. 準備債務協商所需之文件,如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書)、國稅局(個人近兩年所得清單、個人財產清單)、勞保局(勞保異動明細)、協商申請書。
4. 申請協商文件資料齊全後,交予最大債權銀行受理之。
5. 辦理協商作業程序約莫2~3個月,最慢將於90天內完成。[視債權機構而定]
6. 於進入協商程序開始後,需與協商人員妥善斡旋還款協議方案。
7. 確認協議方案後,需至銀行現場簽約,完成協商協議書的制定。
8. 依照協商協議書的方案,進行每月繳款日正常履約。[切記勿超過繳款日,以免遭判毀諾]
以上資訊提供給予有需求之民眾參考之,如有些微出入均視各債權機構作業準則而定,若民眾自身不清楚適合哪種債務處理的方式,可來電本會 0800-885-795 免付費諮詢專線。
上次更新日期: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