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民國96年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為使負債之民眾可依此條例所定程序解決債務問題,用以調整消費者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原則,謀求消費者於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1. 法院外協商則稱之為:前置協商、二次協商(個別一致性協商)、個別協商等債務協商機制。 2. 法院內協調則稱之為:前置調解、更生程序、清算程序。
因應政府制定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此衍生出:
以上依消費者的經濟能力來衡量制訂適合的消債程序做還款,政府立法目的也是期望債務人能與債權人雙方能夠達成公平償還及受償之還款方案。
點閱以下可看說明參考# 前置協商 申請調降月付金、調降利率 # 二次協商 曾經協商毀諾,重新再談 # 債務更生 法院裁定打折,再分期償還 # 債務清算 清算財產償還債務,達到免責
上次更新日期:2024年10月7日